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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女子和男子通过网络认识后,二人发生性关系,女子得知男子真实身份后,向男子多次索要钱财,一年时间内索要18万元。1998年出生的杨某某,女性,大专文化,没有正当职业。
2019年2月,被害男子文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杨某某,后二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文某某向杨某某支付钱款。
后文某某拒绝再与杨某某约见,并将杨某某的微信拉黑,杨某某通过网络搜索得知文某某身份后,通过言语威胁及至文某某所在公司进行骚扰,向文某某的同事、朋友告发文等损害文某某名誉的方式相威胁,向文某某索要钱财。
文某某被迫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于2020年6月18日共计转给杨某某25,000元人民币,于2021年2月27日转给杨某某2,000元,于同年4月15日转给杨某某5,000元,杨某某于同年4月19日转回给文某某2,500元,文某某于同年5月4日转给杨某某5,000元。2021年5月,杨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拿钱后不再向文某某索要钱财。
2021年6月份,杨某某将从文某某处获得的钱财花光后,又以上述方式向文某某索要15万元,并约在一个咖啡店见面。文某某迫于无奈,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1年6月18日,杨某某到达约定地点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本案的法律问题,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怎么处罚?
释案说法,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杨某某得知文某某的真实身份后,向文某某的公司合伙人、同事、同学等人,发布“文某某玩弄感情、要和文某某拼命”等短信,借机要挟文某某,达到其索要钱财的目的,一年的时间里,多次向文某某要钱,且越要越多。
文某某被逼无奈,多次给杨某某钱财,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文某某采取要挟的方法,使文某某陷入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杨某某非法占有文某某钱财,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杨某某向文某某多次索要钱财达18万元,但其索要的15万元,因被害人文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而没有实际取得,对这部分犯罪数额,应按犯罪未遂处理,可从轻处罚。
案发时,杨某某仅有23岁,正是人生的黄金年龄,杨某某却想不劳而获,一而再,再而三的向文某某索要钱财。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等待她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
检察机关建议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于本案如何看待呢,杨某某应该怎么量刑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