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维修金怎么收?该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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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丹)为规范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到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近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办法》提出,我省实行预售的商品房,购房者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交存至专户。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商品房,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以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实行现售的商品房,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交存至专户。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分户账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以下简称存额不足)的,应当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前按照规定补交、续交,未补交、续交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商品住宅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应当按本办法的交存标准进行补建。公有住房出售时,未提取或者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提;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照规定补交。

  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可以通过补建、续筹维修资金方式,实行“即交即用”模式,履行居民出资义务参与改造。未建立维修资金专户或者已建立专户存额不足的老旧小区居民,按照当地维修资金补交标准进行补交,确保使用时账户资金充足。维修资金交存可以采取一次性筹集或者分期筹集、公共部分收益抵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业主委员会收集、公积金划转等方式筹集。

  《办法》指出,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一般使用是指采取传统方法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列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如何反馈意见建议:

  公众相关意见建议可反馈至省住建厅物业管理处。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3月23日。

  联系电话:

  0451-53630615,53664449。

  电子邮箱:hljwygl@163.com。

  购预售商品房

  先交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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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台庭院等

  不能用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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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晚报)

文章来源: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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