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潇湘晨报
记者|蒋伟岸
出门在外住酒店是很多人的第一选择,然而越来越多的“隐藏摄影头”却让很多人感到不安。近日,衡阳的唐晨(化名)便遭遇了这么一件事:她在郴州市的临武国际大酒店房间发现隐藏摄像头后,被酒店安排换了房,结果新换的房间内仍然存在隐藏摄像头。当晚,感到震惊的她立马选择了报警。
10月13日,潇湘晨报头条帮忙记者联系到了该酒店,酒店经理表示酒店已对所有房间进行筛查,暂未发现其余摄像头,其还表示酒店自身也是受害方,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记者从临武县公安局了解到,此事已立行政案件,正在进行调查。
客人:发现隐藏摄像头被安排换房后,又发现了
10月7日,因为工作出差,唐晨入住了郴州市的临武国际大酒店,因为在短视频平台刚好刷到女子被偷拍的新闻,出于好奇,她也决定翻看自己所住酒店房间有无相关可疑设备。这一查,就让唐晨震惊了:在她所入住的酒店房间,正对着床的充电插头内,真的隐藏着一个正在运行的摄像头。
“当时我用牙签尝试戳充电头,发现戳不进去,仔细看又发现有一个类似于摄像头的东西,我当时就立马叫前台拿起子过来,拆了之后,真的发现是一个正发着光,在运行的摄像头。”
从唐女士提供的视频可见,隐藏在充电插板后的摄像头约肥皂大小,不仅正闪着蓝色的光,其内还插着一张储存卡。
酒店涉事房间位于1711号,而该摄像头正对着床,唐晨担忧自己的隐私是否已经泄露?于是唐晨立刻拍下了相关证据并且报警。
警方在对唐晨进行笔录之后,带回了相关摄像头等证据。而酒店也安排了唐晨去1311房入住。换房之后的唐晨仍心有余悸,她立马又检查了房间,同样在插座孔内发现了摄像头,这让她大为震惊,再次报了警,“警方又赶过来了,当时还调取了酒店房间其他客户的入住信息。”
因为当时已至深夜23时左右,且唐晨有多位同事在酒店,唐晨当晚仍在该酒店住宿了一晚。
酒店:
我们也是受害方,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
针对此事,网友们愤怒不已。有人说“太可耻,没有任何隐私了!”“对于这种酒店一定要零容忍,都别订房”,也有网友表示这个很常见,“很多酒店都有吧,我看到过有人在网上打包出售视频。”还有网友表示“出租房照样有这种,大家租房也要注意!”
10月13日,记者联系到了临武国际大酒店的童经理,她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酒店已经排查其他所有房间,并未发现其余摄像头,目前酒店正配合警方进行调查。
童经理说:“目前的事情,警方还没有定性,酒店完全接受警方调查之后的调查结果。”
“客人说她可能要进行民事诉讼,但是我们酒店本身也是受害方,不知道摄像头从何而来。”
童经理坦言,酒店方想等警方定性,以及相关调查结果出来之后,再和消费者进行公平公正的对话,争取有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式。
10月13日,记者从临武县公安局了解到,此事已立行政案件,正在进行调查。
律师:
若无法证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客人在酒店房间发现隐藏摄像头,但酒店表示自己也是受害方,客人被泄露的隐私又该谁来担责?10月13日,记者联系到了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
刘明表示,此事中,如果摄像头是第三人安装的,管理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无证据证明,则酒店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摄像头是酒店安装的,则酒店涉及刑事与民事责任。刘明说,在刑事责任上,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民事责任上,酒店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男房东在客厅装摄像头监视女租客坚决不拆:一群找事的女人
今年5月,在上海工作的小王和小程,通过同城网站,找到了一套房东直租的房子。她们分别和房东刘先生签约了一套位于彭浦新村的二室一厅的房子。
合同显示,小王租住的是这套房间的南卧室。甲方(房东)负责提供空调、彩电、冰箱、热水器、洗衣机、燃气灶等设施。
然而,就在签完合同的那一刻,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了。
“在我签完合同后,他突然移开了桌子上一个大瓶子,露出一个摄像头,告诉我他在客厅里安装了摄像头。我当时惊呆了,和他大吵了一架。”小王说。
面对多出来的摄像头
两位女租客自然不能接受
自5月入住以来
她们就摄像头和房东反复沟通
然而,无论小程和小王怎么说
刘先生的态度都极其强硬
“摄像头绝对不能拆”
“你们不作恶,怕这个做什么?”
刘先生说:小王和小程只是分别租住了这套房子中的“北卧室”和“南卧室”,这套房子中配套的客厅、阳台以及厨房等仍属于房东。因此,他可以在这些区域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
变本加厉的监控
5月末,刘先生告诉小王,他准备将客厅出租出去。随后不久,刘先生开始在客厅中搭建隔板间。
隔断建好后,小王和小程发现,她们进出卫生间的空间,变成了一条窄窄的通道,这条通道完全暴露在了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内,她们每一次进出卫生间,都要暴露在摄像头之下。
为了躲避摄像头
小程调整了房东
摆放在客厅中的桌子的位置
这个举动竟又激怒了刘先生
他把租客们称为“找事的女人”
小程和小王以及刘先生建好客厅隔断间后招租至这套房子内的姑娘小姚都说,在这里居住让她们感到分外压抑。
这不仅是因为客厅中有摄像头,还因为房东刘先生对她们生活的介入。
“他经常过来,下午经常坐在沙发上。”小程说,她租住的北卧室门锁已经坏掉,有一名男子长期在客厅中活动,让她感到很没有安全感。
小王说:“他甚至会过摄像头观察我们的表情,说我们表情不好,或问我们为什么还不上班。”
房东:“我只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
对于小王、小程和小姚的不满,房东刘先生并不理解。
在他看来,他只是在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我们之间不存在所谓的纠纷,是她们在无理取闹。”
刘先生说,之所以安装摄像头,是为了安全,且这个摄像头一直对着大门,并未影响到租客的生活,“我跟她们沟通过,我说摄像头只会拍到防盗门,不会影响她们的生活。”
不过,刘先生承认,他并没有将客厅中装有摄像头、客厅将建设隔断的情况,在签合同前告知几个租客。“我可能在告知上有所欠缺,但我并没有任何违反法律的地方。”刘先生补充道,“我没有告知义务,这是我的私权。”
律师:房东行为已明显构成侵权
尽管刘先生的理由看似充分,但在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看来,他的行为已明显构成侵权。
葛律师指出,摄像头的安装地点虽然是在客厅,但对于租客而言,客厅与卧室作为房屋的一部分,建筑物功能以及物理空间上存在相互依附的关系。即便是合租,租客的日常行为举止也无法彻底避开客厅空间。在未征得租客同意的情况下,房东通过摄像头对租客行为进行监控的行为,已侵犯了租客的隐私权。
至于房东刘先生主张的观点,葛律师认为,房东将该房屋的部分空间租赁给第三人后,对该房屋的整体权利就应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尤其表现为,房东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的行为不得侵犯租赁者的合法权益。
如今,无论房东未经许可拍摄到租客行踪的行为,还是其长期、高频率出现在客厅并对租客造成巨大精神压力的行为,都是有悖于合同目的实现,这种所谓的“权利”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在经历了长达3个月的争吵后
双方谁也没能说服谁
无奈之下
女租客们只能提前退房
引起纠纷的摄像头还挂在客厅里
精彩网址 https://www.kusiy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