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乘坐“摩的”,没钱支付,男子给他人打电话“有个女人100元一次,搞不搞抵车费”,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这天早上8时许,被害女子刘红乘坐王强驾驶的“摩的”到县城,刘红身上没有带钱,无钱支付车费,这时王强看到刘红的包内装有避孕套,便打电话给朋友李涛,说自己这里有个女人100元一次,问李涛“搞不搞”(指发生性行为),李涛在县城找到王强,并请王强和刘红吃早餐,期间,刘红因汤面太辣而异常地将汤面退还早餐店老板。
后王强与李涛将刘红带至旅社,在该旅社二楼的一个房间内,王强与刘红发生了性行为,因王强自身原因,未能完成性行为;李涛与刘红先后发生二次性行为,事后李涛离开。
王强随即又打电话邀约孙志到旅社,表示有一年轻女子在该旅社,“搞”(指发生性行为)一次50元钱。孙志因身体原因,也未与刘红发生完性行为。经鉴定,刘红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案的法律问题,王强、李涛、孙志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王强、李涛、孙志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本案中刘红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没有维护自身性不可侵犯权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1984】法研字第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王强、李涛、孙志与刘红素不相识,是不是明知刘红是精神病患者呢?
王强、李涛、刘红在吃早餐时,刘红曾说面太辣,硬是要老板换,说话时老是变卦,眼神有些不正常,拿一个破袋子提一袋米说送人,刘红的种种行为异于常人,王强、李涛二人与刘红接触时间虽然不长,但刘红在吃饭时的行为已经明显表现出其精神方面有问题,王强、李涛应当明知刘红是精神病患者。
孙志在接到王强邀约,来到宾馆后,与刘红有较长一段时间的接触,和王强一起陪同刘红充手机话费,然后一起到王强家,之后又与被害人单独相处,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刘红的邻居洪某、胡某等人均证明从刘红平时的言行举止可以判断出其精神不正常,孙志作为一个正常人,通过接触、交流,应当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
王强、李涛、孙志三人明知刘红系精神病患者,仍然与刘红发生性行为,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
王强在刘红无力付钱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交易,并在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的情况下电话邀约李涛、孙志来共同实施犯罪。王强对李涛实施了邀约和教唆行为,与李涛构成强奸罪共犯,应当对李涛犯强奸罪(既遂)承担刑事责任。
孙志在与被害人刘红发生性行为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对王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孙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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